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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增值税问题的研究报告(3)

文章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发布时间:2005-11-11

1.适当调高税率,做到一步到位。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政府宏观政策取向,首先应放在扩大内需、稳定汇率以振兴经济上,税收上需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实施转型。对此,我们有如下设想:
(1)酌情提高增值税税率2个百分点,即基本税率提高到19%。这样约可增加税款400亿元一500亿元,相当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一半可以得到弥补;而传统生产企业和商业增加的应纳税额不致太大。
(2)可以考虑在2000年或2001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时一次全额扣除,以鼓励投资。
(3)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的另一半则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由于1994年期初存货税款、外商投资企业超原税负返回税款和大部分减免税(先征后返)在1999年到期,国家财政已有可能来承担。
2.结合政策取向分期分批逐步推行。
上述做法比较彻底,收效快,但对财政和经济的振动亦大,有些影响难以预期。如果政府宏观政策取向考虑稳定的需要,则宜采取稳步渐进的方法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
理论上说,规范化的增值税应该覆盖到货物和劳务的所有领域。但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地区来看,并非都是如此。结合我国情况,有些问题还需要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
综合以上的研究,我们认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要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要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人;三要有利于税制简化,解决目前存在的矛盾。
(一)目前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中,占税源一半左右的邮电通信、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和服务业中,与直接消费关系密切的旅店、饮食、旅游和大部分其他服务业仍可继续征收营业税,不必改征增值税。
(二)交通运输、建筑、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和其他服务业中,与生产经营关系较密切的如仓储业等也约占税源的一半。这些行业原则上可以考虑改征增值税。
(三)改征增值税的行业可以逐个行业进行测算和研究实施办法,待适当时机组织实施。为取得经验,我们建议可以在交通运输业中先试点。因为:
1. 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各行业关系密切。
2.该行业现在开出的运输费凭证已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出运输费已按扣除率7%列做进项税额抵扣。
至于推行到其他行业,要考虑到一些进项税额少的特殊行业的承受能力,达到简化税收制度、降低征纳成本、有利于税收控管、促进生产发展、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
现行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两类进行征收管理。现行规定执行以来产生了两个矛盾了:(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中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广西为1.7%,广东为l.18%,北京为l.27%)。(2)同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一般纳税人购自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约低一半以上)。
下面,我们综合在广东、广西的实地调查取得的材料,分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征收率的问题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设计,原来就偏高一些。当时的想法可能是有利于促使它们健全会计核算,以便纳入到增值税的链条机制中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买方市场的开始形成,平均利润率的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可以随着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固定,与其利润率升降无关,因而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差异日益扩大,这基本上已为大家所认同。我们的调查材料亦显示了这一点。我们的具体改进意见是:
1.将固定的征收率改为可以定期调整的征收率。现行规定将征收率视为全额征收的税率。因而把它固定化。似应看到增值税的征收率仅属简易计税的需要而非法定税率,它是不变的税率和可变的增值税的乘积,因而不宜加以固定。尤其在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更是如此。我们建议,征收率可在每年国家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测算,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公布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
2.至于目前的征收率定在什么水平上比较合适,我们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进行定量分析。但从部分地区的调查材料来看,普遍认为商业的征收率4%还是偏高了,还可以适当调低。
(二)关于两类纳税人之间交易的税金抵扣问题
1.一般纳税人购买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按规定的17%计算销项税额,凭以扣抵税金。对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是本环节的销售税金,而扣抵进项税金则是包括各个环节的整体税金,这样做才合理,以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这样做也不会发生少征多扣问题,因为就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它不仅要按销售金额依核定征收率计算纳税,而且还承担着进货时的进项税金,其实际税负一般也不低于17%。但要防止一般纳税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税务机关在代开时要严加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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