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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发布时间:2005-11-11 |
三、产权转让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需要对其做出规定 产权转让市场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产权转让市场以及中介机构。这些主体的行为不规范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转让审批“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二是政府的行为非理性,不是从培育市场环境入手,而是关心每个具体交易项目、交易价格;三是交易市场具有双重性,既是交易的裁判者、信息场地提供者,有些又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市场定位发生偏差;四是有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产权进场交易认识不足,场外、私下交易仍有发生;五是资产评估、产权经纪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素质不高,诚信度不够。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①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国资转让的监管部门。最近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此做出规定。②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转让办法,规定转让程序,并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而不是干预具体的转让项目。③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行为,把其定位于产权转让的撮合者、产权交易信息中心、政府监控国资转让的一只眼睛。④制止国有资产的私下交易,一律进场交易。 四、转让客体特殊,需要多方面创造条件,促使转让成功。 转让客体就是国有资产。在产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是商品,但又不是一般的商品,有很大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是不可搬运,只能依附于一个企业,置身于固定地方发挥作用,创造效益;二是交易价格不好确定,资产评估得出的价格只是一个参考价,但不同的主体对同一块资产的价值会有相差悬殊的认识,这样转让价格不好确定;三是国有资产依附于企业,但企业状态千差万别,有的企业包袱很重,有大量的富余职工,有显性的或隐性的债务,沉重的包袱大大妨碍了国有企业的并购和重组,使有意并购国企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望而却步。四是资产评估一般不考虑企业的无形资产,比如知识产权、品牌效应和客户网络等,这样资产评估反映的只是国有资产在某一时点上的静态价值,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资产的全部价值。 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为国有资产的转让创造条件。首先,对大部分国有企业进行多元投资主体改制,使之股份化,其中的资产可以量化,可以转让。其次,政府应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有基本的失业救济和养老金。在此基础上,才能改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建立全社会的人力资源流动机制。第三,政府应对国有企业原来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使其体面地实现角色转换。具备条件的,可能很快地由一定级别的国家干部转变为企业的股东或职业经理人。第四,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但评估结果只能是参考价,真正的转让价应该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来发现。 五、国有资产场外交易大量存在,需要全部纳入市场,并尽量扩大产权市场的范围,直至建立全国统一的资产交易平台 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滞后,且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再加上不少的资产转让双方更愿意避开产权市场,私下协商交易。场外交易虽然手续简单,易于成交,但总体上弊大于利。国有资产不进入产权市场,就很难真正发现资产的价值,而且容易出现“官商勾结”幕后交易,为一些不法分子借国资转让之机中饱私囊创造条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低效配置。 鉴于场外交易弊病多多,有必要将国有资产转让全部纳入市场。最近,国资委表示,要推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打破部门地区分割的格局,使国资转让在市场中公开进行,制止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让市场对国有资产进行合理定价。力争用较短的时间,将国有产权交易全部纳入市场。目前,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已有一定的基础,也有了相当的经验,有必要整合各地现有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一个专门从事国有资产转让的交易平台,用于撮合、记录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转让过程。这个交易市场应该是面向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统一的大市场,所有交易行为应该是透明的和公开的,所有有关国有资产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中进行,都要在国有资产交易市场中公示、备案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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