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的主营业务同大股东或母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是母公司业务环节的一部分。再加之大股东过高的持股比例,上市公司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股东的意志,这就使得大股东有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迫使上市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由于上市公司作为子公司无法有效监督和制约大股东借款的使用,因而这一“廉价”获得的资金大大助长了大股东盲目投资倾向,从而使担保最终变成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圈钱”的手段。
对此,证监会于2000年6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通知1》发布后,尽管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大为减少,但并没有完全遏制这一现象。据笔者统计,《通知1》发布后,在2002年、2003年和2004上半年,为大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司分别还有3家、7家和4家。可见,在目前控股股东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要真正将上市公司从被迫担保的困境下“解放”出来还很困难。此外,《通知1》还将上市公司担保列为年报和公告要求的信息披露事项,从此,上市公司长达十年的“地下”担保开始接受公众监督。
(二)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阶段(2000.6—2003.8)
虽然《通知1》明文禁止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但并没有对上市公司之间的担保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而且中国《公司法》又认可公司具有自主对外担保的行为能力,因此在《通知1》发布后,许多上市公司转而寻求相互担保。在这阶段,上市公司的相互担保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
一是涉及公司众多,互保金额巨大。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8月,上市公司以相互担保所进行的贷款融资分别有193项、229项和151项,涉及上市公司118家、136家和96家,每家公司平均互保2.29亿元/年、1.74亿元/年和1.62亿元/年。
二是与上市公司进行相互担保的公司,大部分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2002年和2003年1-8月,上市公司分别有89%和93%的相互担保是与非关联方进行的。
三是诱发了部分上市公司的恶意担保行为。由于银行当时对于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忽视,部分资质较差、股权融资能力丧失的公司有可能两两联合以相互担保套取银行资金,使得相互担保成为这些公司从银行圈钱的工具,如诚诚文化和啤酒花等。
四是相互担保的发展引发了上市公司担保圈(或担保链、担保網)的出现。担保圈使得那些原本互不关联的上市公司通过相互担保被连接在一起,如果圈内有一家公司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不仅会将圈内公司拖下水,还将可能波及到整个证券市场和金融体系,触发区域金融危机。在这一时期,上市公司担保圈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征,维系担保圈的主要是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或于公司的“母子关系”、高管人员间的“私人关系”、政府干预下的“地方关系”以及公司间的“业务关系”。如当时被曝光的有三大担保圈:以ST中福、ST九州为中心的福建担保圈,直接涉及上市公司16家,涉及其他企业100多家;以ST深石化、ST盛润和PT金田为中心的深圳担保圈,直接涉及上市公司13家,担保总金额52亿元;以ST国嘉、ST兴业为中心的上海担保圈,直接涉及上市公司52家,担保总金额109亿元,其中仅ST兴业一家公司提供担保就达10.41亿元,遭遇担保诉讼36起。截至目前,上述担保圈内已有4家上市公司因担保而退市,12家公司遭到证监会谴责。对此,证监会于 2003年8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通知2》的发布虽然抑制了相互担保行为和担保圈的蔓延,但随后曝光的新疆担保圈、托普系、德隆系等担保事件,说明这一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阶段(2003.8一)
《通知1》和《通知2》的先后出台使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和相互担保行为得到了一定的约束,于是上市公司继而寻求新的担保途径,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现象开始凸现。据统计,在2002年,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仅占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32%,2003年上升到62%,2004年仅1-6月份已高达72%。但同期每项担保的平均金额却变化不大,分别是0.61亿元、0.58亿元、0.6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