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信用立法先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合法性,才能实现高效采集、开发、利用和披露信息,避免多头投入,各行其是,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4.2确立征信建设主体。由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分散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由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单独承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是不现实的。因此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一家机构来承建和运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4.3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协调机制。在征信体系建设初期,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协调关系、行政推动,授权运作等强制手段,将分散在各行业、各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和管理资源,以股份制模式,建立股份制的市场法人机构,进入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快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步伐。
4.4建立健全诚信获益、失信受损机制
4.4.1政府带头诚实守信,清理拖欠,特别是清理部分党政干部拖欠金融机构贷款、违规担保、违规抵押等,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人,要坚决予以处罚。
4.4.2将失信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在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上进行曝光,让失信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寸步难行。
4.4.3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高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对依法破产的个人,在一定年限内可通过实施银行不开户、不贷款、工商部门不为其注册企业的联合制裁,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应坚决追究企业法人或个人的刑事责任。
4.4.4清理整顿目前社会上不规范的企业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和企业评级业务,规范信用评价市场。
4.5加大诚实守信道德建设力度。诚信道德建设应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把诚实守信教育作为一项长远战略任务来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诚信道德宣传教育,诸如在电视台开播公益广告,进行诚信宣传等;在大中小学开设专门课程或增加相关内容等从根本上不断提高全民的诚信素质。
4.6创建必备的外部环境
4.6.1大力推行金融电子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上的现金流通,大力推行银行卡、电子钱包、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先进的支付手段,完善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推广普及,最大限度地提高支付方式的现代化。全面推进金融电子化步伐,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以构筑个人信用制度的物质基础。
4.6.2 建立健全个人有形资产的评估体系。如房地产评估、长期投资评估等,均要按照有关资产评估原则、原理、办法等科学评估,争取把个人资信评估推向更高层次。
4.6.3 建立个人财务会计体系。建立个人财务申报制,实现个人会计档案社会化、个人会计薄记代理代和个人收支状况公共化。
4.6.4 建立对违背个人信用制度者的制裁措施。首先采取金融制裁,银行不再继续贷款;其次结合社会信用制裁,降低个人信用等级;再次应采取舆论制裁,使其难以立足;最后对情节严重者动用法律制裁,维护社会信用。
4.7落实相关的配套措施。信用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已在西方信用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得到证明。当前应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降低个人还款能力的风险系数。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的统一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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