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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发布时间:2005-11-11 |
1.货物贸易领域。WTO成立后,根据《WTO关于与IMF关系的声明》(以下简称《宣言》),除非最后文件另有规定,WID与IMF的关系基于规范GATT1947缔约方全体与IMF关系的条款。因此,在货物贸易领域,WTO与IMF关系遵循GATT与IMF的关系。GATT章节涉及外汇事务的实质性规定主要有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以及外汇安排,内容如下:
国际收支保障条款。GATT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分别授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采取进口数量限制和征收关税附加税(称为国际收支保障措施)。为防止滥用国际收支保障措施, GATT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该国的国际收支出现困难和储备下降及两者的威胁,或者储备过低,而国际收支和储备状况由IMF认定,GATT缔约方全体都必须接受IMF的结论。
外汇安排。GATT第一条规定,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成员必须对其它成员实行最惠国待遇。对外汇措施来说,这与IMF要求一致(如前所述)。GATT第十五条对成员的外汇安排进行了规定。第一款规定,GATF应与IMF进行合作,以便双方在IMF管辖范围内的外汇问题和GATT管辖范围内的数量限制和其他贸易措施方面相互协调政策。第二款规定,在外汇安排问题的所有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应与IMF进行充分磋商,接受IMF提供的关于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结论。第4款规定“成员不得通过外汇措施而使本协定的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也不得通过贸易行动使《IMF协定》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第5款规定,如果一成员的外汇限制与本协定对数量限制所规定的例外不一致,缔约方全体可以向基金报告。第8款规定,本协定不阻止一缔约方依照《IMF协定》,使用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
GATT上述条款说明:GATT管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而外汇事务基本由IMF管辖,但双方应当互相协调政策。GATT缔约方有关储备、国际收支、外汇限制、货币制度等方面的政策问题,应当要提交IMF裁决。一GATT缔约方可采取符合IMF协定的外汇限制,不受GATT管辖。
2.服务贸易领域。GATS涉及外汇安排的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此外还包括《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和《金融服务协议》。GATS第十一条明确了WTO和IMF在服务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方面各自的管辖权,指出,任何规定不得影响IMF成员在《IMF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符合《IMF协定》的汇兑行动;除在严重国际收支困难或其威胁的情况下外,一缔约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也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设置与其有关此类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同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对金融服务管辖范围进行了限定。中央银行和货币管理机关和任何其它公共实体为推行货币或汇率政策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在行使政策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不在GATS涵盖范围内,因此不受WTO管辖。“金融服务提供者”也不包括中央银行。因此,GATS中关于外汇事务的条款,基本与GATT一致,均未涉及汇率制度。根据GATS第十二条,对服务贸易采取国际收支保障措施时,是否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也应接受IMF裁定。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TRIMs附件第二条规定:不得要求企业自求全部或部分外汇平衡(外汇平衡条款)。因此,WTO对发展中国家通常使用的经常项目外汇管制手段之一—外汇平衡条款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货物贸易项下,WTO成员的外汇管制和汇率制度是IMF的管辖范围,WTO必须接受IMF结论,即IMF对外汇管制和汇率制度享有单独管辖权。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外汇管理方面,IMF拥有管辖权,但WTO也对与成员的极少数具体服务开放承诺有关的经常性、资本性国际交易外汇限制和外汇平衡措施分享管辖权。汇率制度则是在IMF单独管辖范围内。
(二)中国加入WTO有关外汇问题的谈判情况
2001年6月,WID中国工作组会议的多边谈判在日内瓦恢复。会上,美国要求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加入外汇事务的条款,旨在将中国的外汇事务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外汇问题的案文主要是:要求中国向WTO承诺外汇安排,开放部分资本项目,提供外汇管制的完全信息。对此,中方认为,外汇事务应当由IMF管辖,并不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范围内。因此,中国就此问题与美方进行了多次双边磋商,WTO中国工作组举行了八轮多边谈判。经过艰苦谈判,最后各方达成协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删除了要求中国承诺外汇制度,包括汇率制度的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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