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与植物检疫处
大多数的农民种植小麦是用自留种子,而很少到市场购买。从市场占有率的情况来看,玉米的市场占有率最高,达到了30%。
2、经营机构
到2002年12月为止,我国种子经营机构多达63000多家,其中仅国有种子公司就达27000多家(国有种子公司主要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其它各种类型的种子公司也很多。如果再加上各级科研院所和育种站,总数将达到67000多家(如表2所示)。如此多的种子经营机构导致了我国种子行业过于分散,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低,缺少行业科学管理。因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表2 种子经营机构种类数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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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类别 |
数量(个) |
所占比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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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育种为主的科研院所 |
300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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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繁种为主的乡镇农技站和良种场 |
1000 |
1.5 |
多数为受托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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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上国营种子公司 |
300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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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种子站 |
50000 |
74.6 |
大多隶属县级种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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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种子销售机构 |
10000 |
14.9 |
主营瓜、菜、牧草种(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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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67000 |
100 |
—— |
资料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与植物检疫处
三、我国种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种业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投入不足,并且种业本身也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使得我国种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业过于分散,缺乏竞争力
我国种子经营机构数量多,行业过于分散,集中程度差,仅国有种子公司就有27000多家,其他类型的种子公司就更多了。经营机构数量虽多,但是大多数经营规模狭小,经济效益低,缺乏竞争力。种子产、加、销机构的平均年销售额仅有450万元,增值额100多万元;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种子企业不到100家,超过1亿元的仅有7家;没有一家种子公司种子公司的市场份额达到2%,没有净资产超过10亿元或种子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公司,而1999年仅美国先锋种子公司一家的销售收入就远远高于我国所有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之和,这个差距是较大的。
跨国种子公司早就对中国种业市场虎视眈眈,这些公司集种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技术服务于一体,资金雄厚,营销经验丰富,运行机制灵活,生产的种子质量好,信誉高,深受农民欢迎。加入WTO之后,我国将逐步降低关税,这不可避免的对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的国内种子公司产生冲击,如果我们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种子行业结构调整,面对具备雄厚技术、资金和经营优势的跨国种子公司的挑战,缺少了国内保护的中国种子企业将难以抗衡。
值得重视的是,这个问题已引进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行业各参与主体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种子公司重新进行登记,省内经营的,其注册奖金不得小于500万元;全国经营的,其注册奖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还规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输种子经营许可证……”。这一系列规定将打破目前我国种业市场的地区封锁,淘汰大批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的种业企业,最终形成一些较具规模的在全国种业市场上占有一定位置的大型种子公司。
(二)观念落后,宏观调控不力,市场化程度低
我国的种子企业绝大多数是国有种子公司,长期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生存,基本上都是封闭的经营,普遍缺乏市场竞争意识,观念落后,机制僵化,缺乏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主要表现在:
1、政企不分,权责不明
目前,大多数国有种子公司名义上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企业,但由于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资产依然为国家所有,国家是唯一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两权不分,政企不分,出现了国有企业常见的弊病。具体表现为人员冗重,产权不明晰,职责不明确,奖惩激励机制不健全,权利和义务不统一等。在经营上也没有长期规划,短期行为严重。
2、对种子行业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
宏观调控不力主要表现在: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没有建立健全对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保护和约束的机制;种子的质量监督、控制体系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执法不力;种子的市场信息网络体系没有形成,政府对种子市场的管理和调控不能及时奏效等。所有这些都使得种子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品种杂乱,假冒伪劣种子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