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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场域中的三重权力互动分析 (2)

文章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发布时间:2005-11-11


可见在人民公社时期,村庄一级(大队)的权力结构是比较简单的。一方面在党的一元化领导和毛泽东个人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国家权力在横向和纵向上基本都是同质的,其各层级包括公社都大体上是一个单纯接受(党)中央指令的受控体;另一方面,基层农村社会也是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支配下的一个行政区域,缺乏最低限度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治权。由上述两个方面组合而成的村落权力结构是严重失衡的、一边倒的。 始于70年代末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直接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既定了农村权力结构被打破,单质的一体化的权力格局开始分化和分层,村庄场域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互动构架。


二、结构化的国家权力

(一)宏观制度的导入

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治改革——实行“乡政村治”二元分离,虽然都源于农民的自发创造,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考察,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 但其推广与合法性仍取决于国家权力的介入。即先是国家认可、加以推广,并将其不断合法化,后又以法律形式最终确定下来,这显然又属于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范畴。村民自治近20年的成长历程即其明证。早在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指出,在基层社会生活中,要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以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1982年的十二大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的本意是一个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由于经济上的封闭性或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的对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宪法中所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内涵至少说明,农村社会不再是一个行政化的社会,应该把农村社会非政治性领域的运作过程与国家系统内部政治性权力的运作过程区别开来。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加明确地把国家的政权组织与村级组织作了制度化的区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国家政权组织的派出机构或附属物;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村民委员会开展的人民调解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村级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村民自我约束制度,如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道德评议办法,财务民主管理办法等。这些都反映出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性组织与政府组织的本质区别;2、为了使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一个自治性组织,而不至变为政权机构的附属物,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政府(乡镇)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指导——协助”关系,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可见,国家通过制度创新划定了国家与农村社会的权力边界,这一边界实际上是对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产权关系以及基于这种产权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正式确认,从而为国家权力在农村的上收以及村庄自治权力的萌生和成长提供了制度保障,舍此,国家权力与非国家权力在村庄场域的互动便无从谈起。

当然在国家介入村民自治制度供给的过程中,广大农民也在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可以说,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制度的导入过程是农民的主动性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制性导入相结合的过程。

(二)国家权力层级中的乡镇权力

庞大的国家权力本身也是有结构和层次的。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权力基本上同质、同构、一体化,那么随着以“分权让利”为主线的改革的推进,国家权力开始出现地方化、部门化和分利联盟化等趋势,具体落实到村庄场域,国家权力的不同层级和部门各有其不尽相同的运作方式,发挥不同的功能,其中关键是乡镇。乡镇是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基础和末梢,以乡镇党政组织为载体的“乡政”权力运行是国家权力与社区权力互为渗透、互为影响的连接点。

“乡政”权力运行主要由乡镇党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构成。对农村基层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大量个案研究表明,“乡政”权力是一个以乡镇党委为核心,以乡镇党委书记为“当家人”,党政高度一体化和政治、经济、行政与社会权力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 处于“乡政”权力 “金字塔”顶端的是乡镇党委书记,第二等级的是党委副书记,而以“行政一把手”排在第一位,第三等级的是党委委员及行政副职,第四等级是各站、办、所的负责人,处于权力结构边缘的是人大主席团、妇联、团委等机构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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