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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功能及其合理性(2)

文章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发布时间:2005-11-11


构成村民自治正功能与负功能的内在机制并不相同,即是说它们并非一块硬币的两个面,而可能是两块硬币的一正一反面,良好的政策设计有可能同时让两块硬币置于正面。有否既可以动员农村社区资源,又可以连结乡镇政权的乡村民主化之路?或者,能否设计或试验一种既可以保持民主化的好处,又可以保持国家对农村社会控制与渗透能力的村民自治形式?张静在介绍法团主义时,曾提出并介绍一种她称之为“政行合一体制”的集结了管制(控制)和政治(利益表达和争取)两种功能的“组织化”团体的运作模式[8],王颖通过调查发现,若能得当利用传统文化与政治意识资源,就可能创造性地构建一种“利益分享合作组织”[9],中国具有数千年传统,具有丰富的人文社会资源,为什么我们就不能从这些方面创造性地通过设计一个智慧的政策方案,来实现村民自治正与反面双重功能的得兼呢?

笔者并不反对在村民自治框架以外讨论乡村治理问题,但是,倘若对村民自治本身没有深入的认识,或者未将村民自治本身可资利用的空间一一利用,就容易犯失之轻率的错误,此种意义上,笔者以为大多数研究依然应在村民自治的框架内进行,应先对村民自治本身的各种已经展开的实践可能性及理论可能性作充分考量。换句话说,在当前乡村政治研究领域,在当前的政策背景下,关于乡村政治讨论的主题不应该是是否实行村民自治,而应该是如何实行村民自治。


二、村民自治的主要特征

就当前已经展开的村民自治实践来说,它具有非常重要的三个特征。其中第一个特征与村民自治的缘起和功能相关联,即它是为解决社区内部事务而产生的,其功能指向具有向内的特征;第二个特征是国家主导,这是与村民自治由国家提供制度支持密切相关的。在中国缺乏民主传统,政府掌握着较村民多得多的政治经济乃至组织文化资源的背景下,国家主导为村民自治本身的发展提供了外动力;第三,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之间存在着割舍不断的联系,且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以乡村干部及村民群众的传统政治认知为基础。以下讨论前两个特征,下一节讨论第三个特征。 具体地说,村民自治第一个主要特征既与村民自治产生的特殊背景相关,又与村民自治正被构建的功能相关。八十年代初,在国家整个经济持续增长,农民收入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农民很少有针对国家的不满,国家也很少感到来自农村社会的压力。倒是农村社会内部,一方面,人民公社的逐步瘫痪,导致社会治安与公共建设事业出现了无序局面,广西等地率先成立村委会,即缘自处理农村社区内部事务如调解农村矛盾,建设水利设施等等;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时期,意识形态约束力的降低使乡村组织出现了行为失序的问题,特别是乡村干部吃喝贪占行为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农民由此以上访告状等形式要求对村级财务进行清理,为清理财务而吸收村民代表参加的作法,事实上也就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了准备,也就为村民自治作了准备。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村民自治虽然因为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动而在功能构建上发生了变化,但是,试图通过村民自治形成公共权威,以公共权威来抑制少数人的违规行为的方向是不成问题的。即使如税费收取工作本身,亦可能通过由“包税制”的形式,将国家要求转换成村利益,并由村民来讨论如何分税,从而可以有效节省国家的征税成本并可以有效约束少数村民的不履约问题。而至于村民自治可能产生的针对国家的负功能(消极抵制国家的行政要求),正是在具体设计政策时所应极力避免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村民自治不仅事实上而且应该指向社区内部,而不应该成为一种压力集团,将农村基层民主化的力量指向国家。 笔者以为,乡村民主不仅事实上而且必须相对脱离于全社会民主政治,而首先面向社区内部,这不仅是因为农村社区内部需要通过民主的方式来解决他们自己的事情,而且是因为将乡村民主指向国家,正是在当前国家与农民关系总体状况较为紧张的背景下,村民自治容易产生负功能的关键。或者说,功能向内的村民自治本身就已经具备了足够的存在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应该正是在当前中国特定背景下发展基层民主的合理性所在。

在村民自治对国家民主化的作用方面,虽然“自下而上的演进不能代替自上而下的变革,‘非国家’层面的群众自治也不能代替国家层面的民主宪政”[10],但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下,村民群众若能够将自治事务通过民主的办法管理好了,难道不可以训练占中国人口70%的农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他们的民主素质,使他们逐步为将来的国家民主作些准备吗?如果占70%的农民没有在基层的训练,就难以想象国家层面的民主如何可以开展,国家宪政何以立基。也就是说,具有对内功能特征的村民自治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可以额外地为国家层面的民主化作些非常有益的准备工作,我想到时恐怕正是这些准备工作,可以为民主宪政的展开打下牢实的根基,此其一;其二,村民自治尽管是功能向内的,但村民自治具有功能向外的溢出效应。此种溢出效应一方面可能构成对国家行政任务的抵制(如前所述,这是应在政策设计中着力克服的),另一方面又使农民可以有力抵制与监督上级行政对农民的滥摊派与不廉洁行为,这种抵制与监督本身具有使农村民主由村级向乡镇再到县级扩展的希望。 村民自治的第二个主要特征即国家在农村民主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我国实行村民自治,虽然最早来自农民的创造,但最终起作用的是农民的政治诉求与国家的想法不谋而合。从西方实行民主的历史看,其民主制度大都是民众强烈要求甚至通过人民起义来获得的。与此十分不同的是,在中国,国家试图通过发展基层民主来推进农村社会的发展,具体地说,国家试图借助来自农民组织起来的力量,遏止乡村组织中的不良势力与不良行为,以形成国家与民众联合夹击“地方”的态势[11]。从国家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真实意图来讲,国家在选择乡村治理方式时,已经意识到民主的办法可能是治理效率最高而成本最低的一种,实行民主化的治理,不仅有利于节约国家财政资源,而且有利于遏制乡村组织不良行为,提高农村社区资源动员能力,密切干群关系。从国家主导并强力推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后果来讲,村民自治训练了农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了农民的民主素质,提高了农村对国家的谈判能力,在有限的程度上减少了农民的被剥夺。而最为关键的是,无论国家主导的推进村民自治的起始目的如何,一旦基层民主得以推进,村干部本身的合法性便会自然而然地由任命向选举转换。因为农民民主意识的被唤醒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国家主导的基层民主所唤醒的民主意识将使得村干部权力的选举合法性唯一化了。 进一步说,从国家民主化的顺序来讲,之所以国家首先选择且事实上已经成功实践在农村的基层民主,这里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前已论及的村民自治功能向内的特征,而之所以村民自治可以功能向内,又与农村地域相对分散,农民相对纯朴,他们的社会政治要求相对现实和简单密切相关。直截了当地说,因为农村地域分散和农民本身的弱组织性,农村基层民主很少有可能形成为针对国家的利益要求。村民自治不能形成对国家强大的组织压力,这就使国家在实行村民自治时,依然可以依据现代化本身的规律来主导国家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要获得足够的政治主动性,其主动的民主安排除了村民自治,其他都难以想象。也就是说,其他层面或形式的民主因为容易形成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和产生强大的既得利益呼声,为了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国家不得不牺牲经济建设本身的规律,丧失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政治主动性。显然,这种情况对于急欲实现现代化的中国领导人来讲,是他们所不愿的。 归结以上讨论,笔者希望说明两点意思:第一点意思是,国家支持农村基层民主的原因是在农村民主化的进程中,国家可以起主导作用。即一方面是国家可以通过村民自治来实现对农村的有效治理,一方面是农村基层民主一般不会在政治上对国家现代化战略构成太大的压力;第二点意思是:农村基层民主本身必然彻底改造农村社会的权威基础,正是这种权威基础的改造,不仅会迫使国家进一步提高政治制度化的程度,而且会有益于国家政治渗透能力本身的改善与加强。 从前面对国家在农村基层民主中的主导作用及其原因的分析来看,国家在农村基层扩大民主是一种精心安排,而并非盲目行事。也就是说,国家主导的村民自治并不排除政治制度化和国家一体化的目标,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公社时期依靠行政指令手段管理农民的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基础均不存在,离开了基层民主本身的发展,政治制度化和国家一体化倒是难以想象的。这就是说,政治民主化不仅是政治现代化的指标而且是政治现代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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