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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发布时间:2005-11-11 |
也许问题并非民主化本身,甚至并非政治现代化本身,而是当前的中国是否具备实现政治现代化的经济社会条件。在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试图在国家层面来作政治现代化的全面考虑,特别是盲目扩大政治参与,可能产生“在政治与经济的互动过程中,由不适当的政治改革操作失败而产生的政治改革失败”,进而可能“引发全社会的动荡”,但笔者不认为政治改革失败“最有可能发生在乡村社会”[12]的判断,而是认为只是在乡村社会,若具体措施得当,其政治参与的扩大可能带来政治制度化和国家对农村社会渗透能力增强的双重后果。换句话说,与当前国家政治现代化尚不具备条件相比,乡村社会或许可以走在前面。 而无论乡村政治现代化的可能性有多大,村民政治参与扩大可以带来的好处以及国家控制这种好处的能力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三、乡村民主研究中有待进一步引起注意的问题
在推进村民自治中必须充分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民主化能够解决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能力吗?与此一问题密切相关的第二个问题则是,随着民主化本身的推进,无论农民还是乡村干部都会在政治认知上发现转换,这种转换既是实行民主的必然后果,也是村民自治中的不可预测因素。也即,推进农村民主化带来的政治认知变化可能使现存的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渗透与控制手段失去效用。
要解决第一个问题,就必须对村民自治本身缘起的两个阶段作清晰的区分。如前所述,在农村经济社会形势较为宽松的背景下,民主化的价值取向较容易引起国家的认同。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的日趋严峻,以价值认同为主导的村民自治主张及措施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能否在带有浓重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色彩的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中找到可以建构的合理化因素,从而实现由价值主导向功能主导的合理性转向,成为村民自治制度能否生存下来的关键。恰恰九十年以来,在农村干群关系日趋紧张,农民负担居高不下,乡村组织吃喝贪占屡禁不绝的严峻形势下,自下而上的民主有可能成为约束乡村干部不良行为的力量,这就是国家在九十年代农村经济社会形势渐趋紧张的背景下,反而借重来自农村民间力量的原因。也就是说,国家对农村基层民主的主导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八十年代以价值合理取向为主的第一阶段和九十年代以功能合理取向为主的第二阶段。
与国家主导村民自治两个阶段的区分相关,理论界在研究村民自治的进程中,也存在着认识上的逐步深化。在九十年代以前,理论界之所以对农村基层民主寄以厚望,大都有一种强烈的价值关怀在里面,与此相关的专题研究强烈希望在推进国家层面民主的同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还权于民,以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民主主义。但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对农村基层民主的功能合理性转向,理论界开始出现分化;一部分学者坚持认为基层民主的价值第一性,他们难以适应国家在民主价值取向上的实际倒退;另一部分学者注意到了国家的功能转向,开始进而站在国家立场(中国现代化的立场)来理解国家的功能转向。但这部分学者中又出现了进一步的分化,其中的一些人面对日趋严峻的农村形势,主张国家必须建立强大的行政能力,以在转型时期有效控制农村社会,事实上即是对过去民主化的方向进行批判。注意到国家功能转向的另一些学者则试图通过对农村民主制度的修补,来满足国家功能转向的需要,这种修补的实践杰作是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务公开制度的全面推开。笔者以为,当前主张村民自治的学者,应尽快实现由价值合理论向功能合理论者的转向,或者说,当前乡村民主研究者中的大部分人应全力解决村民自治的负面溢出亦即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能力问题。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即便在当前主张乡村民主化的功能合理论者当中,也存在对农村民主化可能遇到的困难估计不足的问题。当前一些农村基层民主搞得比较好的地方,在监督约束乡村干部和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方面,村民自治起了相当作用,而在针对国家的抗拒方面,村民自治却较少有负面影响。与此相关,有些论者乐观地认为,当前村民自治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听从彭真的告诫“不要给村民委员会头上压的任务太多,否则会把它压垮”[13]。这种对村民自治可能产生针对国家任务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并非没有事实依据,而的确是那些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农村普遍存在的现实。但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现实?其内在依据如何?能否一直延续?显然,这些问题在相当部分站在村民自治功能合理立场上的学者中并未引起重视。展开来说,即在当前农村基层民主的法律框架下,村党支部对村委会领导的合法性及具体措施何在?乡镇行政如何可以指导村委会服从自己的行政命令?村民及村委会干部是否在将来依然认为来自乡镇的行政命令是合法的,村委会干部必须服从乡镇的命令,或者村支部书记作为“一把手”可以干预村民自治事务,并要求村委会干部依党支部的指示行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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