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在中国广大农村的实践,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主要是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这种类型一般以“公司十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二是中介组织带动型。主要是以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协会)、供销合作社等为中介,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这类组织一般以合作经济组织十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但也有一些是“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三是专业市场带动型。主要是以专业市场为纽带,带动主导产业,连结广大农户。四是其它类型,如各农业研究和推广部门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问题是在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实践看,农户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它组织的利益连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买断”关系,即农户与企业之间除了纯粹的市场交换关系外,没有任何其他的经济联系,企业仅是一次性收购农户的原料,双方不签定经济合同,价格随行就市。在这种买断型的利益关系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机的内在联系,更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企业与农民的关系很不稳定。严格说来,如果企业与农户之间仅仅停留在这种“买断”型关系上,还不能说是实现了农业一体化经营。
二是契约关系,即农户与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明确规定各方面应当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建立了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在这种形式下,农户与企业的利益关系的紧密程度也有差别。多数企业一般都向农户供应良种、优良种畜、种禽和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并提供技术指导、培训,有些企业还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收购农民的产品,或参照市场价,制定保护价,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产品。在这种方式下,农民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与“买断”型相比,更进了一步。但在许多情况下,农户不履约或企业拒收、压级压价等现象是经常发生的。
三是新型的合作关系,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实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从合作组织形成的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供销社吸收农户入股,兴办专业合作社;(2)农民自发组建专业合作社;(3)一些协会吸收农民入股发展成合作社;(4)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从合作组织内部的服务内容看,有些合作组织(主要是农民专业协会)主要还是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物资供应等服务,有的则实现了合作加工和销售。从合作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看,有些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还是以服务为纽带连结在一起,而有些合作组织(包括企业)则与农产形成了新型产权关系,对农户实行利润返还和按股分红。从总体上看,这种利益联接方式还不多,发展也比较缓慢,许多合作组织还不够规范,特别是多数合作组织经济实力还比较弱,这使得它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的作用还比较有限。
农户与其他利益主体建立什么样的利益联接方式,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如产品性质、企业实力、农户素质等。今后,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仍将以“公司+农户”作为基本组织形式,以契约作为基本的利益联接方式。积极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对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龙头企业素质高、竞争力强,农产品及加工品才能立足市场、占领市场,农业产业化才能顺利进行。龙头企业在发展方向上,要高起点,坚持以质取胜,以效益取胜。龙头企业要处理好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龙头企业不是单纯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它要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配套服务,这样才能使农民的生产符合市场的要求。龙头企业要努力做到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努力与农民结成共损共荣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四、农业剩余劳动力:从就地转移到跨地区有序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尽管如此,目前农业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并没有得到很大缓解。
解决规模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必须采取“多渠道分流,多种形式转移”的战略,依靠一、二、三产业的全面发展,全方位开拓就业门路,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机会。为了防止大量农村人口过度涌入城市,诱发“城市病”,应该充分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使农业有效地发挥过剩劳动力的“蓄水池”作用。同时,应积极开拓国际劳务输出市场。但这两条渠道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今后,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出路的根本途径,在于非农化和城镇化。乡镇企业今后在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仍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