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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农民为我国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据专家测算,1950-1978年,国家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大约取得了51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978亿元,财政向农业投入1577亿元,国家提取的农村剩余净额达4500亿元。1979-1994年,国家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和同期农业税提取的农业剩余净值达12986亿元。长期巨额农业资源的流出,造成农业本身自我累计能力十分脆弱,农业产业市场竞争能力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居高不下,使农业在税收竞争中处于劣势,严重阻碍外来资本和民营资本对农业的投入,势必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基于以上第二、第三条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彻底取消农业税,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农业与工商业、农村与城市同一税制,通过合理地设计新的统一税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税负的不公平问题,从而最终促成城乡统一市场的形成。就世界范围内来看,目前开征农业税的国家也只有中国和越南(越南还是从中国学过去的),其他国家都没有对农民单独征收的农业税,而是在统一税制下,让农业和其他产业,农民和社会其他成员拥有共同的税收环境。税制统一后大部分农民应该是免税的,因为农民目前的收入水平普遍很低。借鉴印度等农民收入情况与我国比较接近的国家征收的实际,对农民征税的比例不应超过农民总数的10%。这样,以前农业税征管困难的问题也自然得到顺利解决,征税人员只需重点抓好不到10%比较富裕的农民的管理,征管难度就会大大减轻。
我国的城乡统一税制具体可以如下设计:在流转税方面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在税率和减免税方面给予农业更多的优惠照顾,真正让农民享受和城市居民完全相同的税收待遇。
(1)对农业征收增值税,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同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农业大户如国有农场、农业种植、养殖大户等采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对只拥有小片土地、生产规模较小的一般农户采用6%的征税率,并科学设置起征点,由税务部门在农民进行市场销售时征收。在城乡统一税制初期,考虑到农户销售行为比较分散,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可先由财政部门核实各户实收产量,减去起征点的数量,求出应有的商品量后依率计征。
为便于操作,各省可以结合本省实际自行确定自用粮食数量和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的数量标准,起征点金额因农户经营不同,可按年(粮食)或按月(农业特产)或按日(农业特产)确定。
(2)对农户征收个人所得税,该税种以每户农民家庭为纳税人,征税对象是农户的各种所得,按年计算清缴。对农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双重性质,因此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应实行双重扣除,即农户的生产经营支出(投入)和农户家庭成员的必要生活支出。
考虑到我国农民的积累能力很低,同时参考国外对农户征收很低的税率甚至实施专门的财政补贴,我国对农户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税率设计应该较低,可考虑采用地区差别的超额累进税率,以解决农村不同地区、不同纳税能力农民的税负公平问题,具体可由各省自行规定。
四、公共财政在农村存在缺位现象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提供的产品应当是市场失灵的公共产品,包括行政管理、国防外交、教育卫生等领域,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要提供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完成的事而没有做,是政府的支出缺位,反过来,不应由政府管的事政府却插手去管,则是政府职能的越位。毫无疑问,农村义务教育、民兵训练等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理应由国家财政承担。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农村义务教育、民兵训练等支出也都由中央财政开支,另外,优抚支出、计划生育、乡村道路建设等经费支出要农民负担也是不合理的,这一块也应由财政负担。就我国的财政现状而言,也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条件。
首先,财政收入方面,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财政收入有了迅猛增长,2003年更是达到了2万亿元以上,与此同时我国税收每年仍存在约4000亿元的税收流失,国家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税制,继续强化税收征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2年的财政收入增加额中,由于税收征管因素增加的税收收入就达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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