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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经济在中国的历史命运(1)

文章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发布时间:2005-11-11
摘 要:在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和改革中,私有制经济总的图式是:消灭——开禁——摘帽——正名。这种演变有其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私有制经济的寿命将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一样,不只是长命百岁,而是长命千岁、千千岁。

关键词:私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历史命运

私有制经济的存废与社会主义的兴革、停滞及发展息息相关。对私有制经济的重新认识,是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私有制经济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和社会主义改革中,有着前后两种完全不同的历史命运,总的图式是:消灭——开禁——摘帽——正名,并由此展现其长期存在的前景。这一图式从一个方面既反映了社会主义实践的曲折和艰辛;也表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成就和希望。对此作点理论思考,揭示其间演变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对于更新社会主义的理论观念、推进社会主义的改革事业,不无重要意义。

消 灭

按传统的理论观念,“社会主义就是消灭私有制”。往日的实践曾经无条件地遵循这一公式,而不去具体考察私有制的存在对生产力的发展是否仍有作用?消灭它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等等问题

所谓“私有制”包括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①中国在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提出要使“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②就是要使大小私有制统统绝种。然而经过50年代的改造,私有制虽已基本消灭,但却并没有绝种,也不可能绝种——即使被消灭了,它还有可能复活。因此,改造运动结束之后,还要不断抓阶级斗争,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同这种复辟的现象或企图作斗争。私有制经济所具有的这种顽强的生命力表明,它在现阶段社会中还有适宜于存在的土壤和条件,其历史使命并未完结。

根本的问题在哪里?在于社会成员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不论在什么社会形态下,只要这种利益关系存在,就必然要求从制度上对之加以承认和保障。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在这里,虽然已经在生产领域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可是由于这种利益关系和差别尚未消失,因而必然要在分配领域和流通领域通过按劳分配与货币交换这种财富获得和占有的制度来加以承认与保障。在这一基础上,随着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分化,就必然回过头来导致生产领域中制度的异化,逐渐生长出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度来。这一切的发生都是自然而然的,因为“利益的统治必然表现为财产的统治”。③ 杜林曾经设想过一种“经济公社”,在那里,即承认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又实行货币交换。对此,恩格斯评论道:“他无法防止下面这样的事情发生:一些人积蓄起一小部分货币,而另一些人靠所得的工资不够维持生活。”“货币需要者向货币贮藏者借债。”“因为货币贮藏者能够迫使货币需要者支付利息,所以高利贷也……一起恢复起来了。”这样在公社内部就必然出现“私人积累,从而破坏公社自身。”④“文化大革命”后期,毛泽东指出:“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以,林彪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说的也是这个意思。换句话说,承认物质利益和利益交换,必然导致私有制因素在公有制经济内部缝隙中的生长。

实践还表明,在社会主义的现阶段,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对私有制的消灭本身就是不彻底的,也不可能彻底,即不得不留一条尾巴:允许社员保有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这种农民的家庭经济中,由于其与市场的密切联系,分化就更为剧烈。对此,毛泽东曾引用列宁关于小生产每日每时自发地、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话来加以说明。这就是把集体农民的这种家庭经济仍然视为“小生产”和“资本主义的自发势力。”

毛泽东的上述论断虽然不无偏颇,但却不能否认其不失为对深藏在经济现象背后的历史规律的一种洞察。问题在于:他不是承认这一规律,而是试图消除这一规律;其办法是强行开展破除资产阶段法权的斗争,限制按劳分配与货币交换,割除小生产的尾巴。其结果便不能不是南辕北辙,地下经济猖獗,经济发展受损。历史告诉我们,追求不存在利益关系和利益差别,没有按劳分配、货币交换,使私有制绝种的社会主义,不能不落空;彻底消灭私有制的传统社会主义道路走不通。

开 禁

在社会主义改革中,为私有制经济开禁是势所必然。只是由于传统观念的严重禁锢,这条改革之路不能不显得异常艰难。

开禁只能从传统体制的外围开始,即从作为私有制残余的农民家庭经济开始。1979年9月,中央在一个决定中指出:“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不能当作所谓的资本主义尾巴去批判。”1980年5月,邓小平进一步肯定,农村放宽政策,包产到户,“效果很好”。⑤从而推动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广大农村的确立。包产到户,这实际是将自留地模式推广到人民公社的全部土地上,变原来的家庭副业为家庭主业。在这里,土地仍属公有,此外均为私有。这就不仅仅是公有制中的一条私有制尾巴,而是在整个集体经济中注入了私有经济的因素。随后,中央文件肯定,这是“社会主义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明确地把这种私有制因素同社会主义联系了起来。自然,承认私有制因素并不等于承认私有制经济本身;可是这一承认却是对传统观念的一大冲击,有利于此后作出进一步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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